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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4-11  

                        证券代码:300564           证券简称:筑博设计        公告编号:2023-017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筑博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
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
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公众投资者、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
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
利的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