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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7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
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以及有可
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
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选任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
任人,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
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股公
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股公
司应当制订相应制度确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然人
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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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重大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
项信息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
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事项;

(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含合资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拟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监管规则进
行审议、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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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第八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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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同时,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
本制度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
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
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
股东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
定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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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
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
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
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
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
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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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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