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重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8-03-28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和信专字(2018)第 000029 号
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6 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第 7—8 页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和信专字(2018)第 000029 号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
重工)《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天能重工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天能重工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
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
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天能重工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
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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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 天能重工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天能
重工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天能重工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天能重工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
披露。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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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
关规定,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
制了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3 号《关于核准青岛天能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采
取“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84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
民币 41.57 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66,318,8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67,808,9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8,509,900.00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 11 月 22 日
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210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798,509,900.00 元 , 加 上 利 息 收 入 减 手 续 费 净 额
2,099,895.23 元,扣除募集项目资金支出 711,154,189.51 元,当前尚未使用的募
集资金余额为 89,455,605.72 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228631496051 68,791,7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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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69050154500000974 20,663,802.3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 372005585018000015246 38.28
合计 89,455,605.72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并经公司 2016 年 12 月 27 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及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1)。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1、变更前项目实施地点情况
3.0MW 及以上风机塔架生产项目用地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聚集区
(即募投项目所在地)。2014 年 2 月,公司就上述项目用地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签
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总合同面积 115,855m2,本项目占地 97,550m2)。2016 年 4 月
取得“鲁(2016)胶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3457 号”土地使用证。
2、变更后项目实施地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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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W 及以上风机塔架生产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约 2.08 亿元,现作如下变更:
其中的 1.6 亿元实施地点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天能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所在地(响水县工业经济区内灌河一路南侧),剩余约 4800 万资金仍在原项目用
地实施。
3、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鉴于 3.0MW 及以上的风机塔架大部分用于海上或滩涂等特殊地理位置,单塔
重量在 200 吨以上,加上桩基(基础座)重量可达 500 吨以上,是陆上 1.5MW 风
塔重量几倍,如该项目全部在原项目用地实施,其运输有较大难度,而且运输成
本较高。故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审慎研究,及专业机构的可行方案论证,公司
决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此次变更仅涉及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项目的投向,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通过变更 3.0MW 及以上风机塔架生产项目实
施地点,可为募投项目合理调配资源,持续提高项目运行效率,并为项目后续满
足产业化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和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
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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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
法 定 代 表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会计机构负责
人: 人: 人:
日 日 期: 日
期: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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