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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2018-07-19  

						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18-047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收到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萍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刘萍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
书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刘萍女士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
仍在公司继续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刘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05000 股。刘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职务的原定任期为 2018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刘萍女士在辞去董事会秘书职
务后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进行管理。刘萍女士仍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

    刘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刘萍女士在担任董事会秘书
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旭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方瑞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简历见附件),任
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方瑞征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后,同时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聘任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止本公告日,方瑞征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
情形。

    方瑞征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董事会秘书方瑞征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1、联系电话:0532-58829955
    2、联系传真:0532-58829955
    3、电子邮箱:tnzgzqb@163.com
    4、联系地址: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龙翔大街 10 号
    5、邮政编码:266316

    备查文件

    1、刘萍女士的《辞职报告》;

    2、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9日
附:方瑞征先生简历

       方瑞征先生,男,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青岛
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曾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方瑞征先生已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截至本公告日,方瑞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