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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30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
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事
项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针对原材料钢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
争优势,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原材料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公司开展针
对原材料钢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针对原材
料钢材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宋进军                    王亚平                       王桂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