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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8-12-0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 266 号
                                                                     目 录
正 文 .............................................................................................................................................. 5

问题一 ............................................................................................................................................ 5

       一、补充披露山东省风力发电的具体形势,包括但不限于风力发电弃风率、区域风电

上网标杆电价、新建风电场是否全额消纳等。 ......................................................................... 5

               (一)山东省风力发电形势良好,所发风电可全额消纳,不存在弃风情况 ......... 5

               (二)山东省风力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 6

       二、结合目前新能源发电的政策,说明未来是否存在风电竞争上网的风险,并量化分

析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 6

               (一)风电竞争上网相关政策 ..................................................................................... 6

               (二)本项目不适用风电竞争上网政策 ..................................................................... 7

       三、补充披露申请人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储备情况,新业务存在的风险。请保

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7

               (一)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 7

               (二)新业务相关的风险提示 ..................................................................................... 8

问题二 .......................................................................................................................................... 10

               (一)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如下审批 ........................................................... 10

               (二)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 11

问题三 .......................................................................................................................................... 11

问题四 .......................................................................................................................................... 12

       一、说明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的具体情况和用途。 ....................................................... 13

       二、结合公司近期股价走势,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平仓的风险,公司是

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13

               (一)公司近期股价走势 ........................................................................................... 13

               (二)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较低,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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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 266 号
致: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德和
衡(京)律意见(2018)第 224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 225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下发了 181495 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询、搜集、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讨论,
在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查验基础上,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
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
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个人隐私事项的公开披露
应具备合法授权。
    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1-2-1-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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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
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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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问题一

     “《反馈意见》9”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原本从事风机塔架的制造、销售,目前拟向下游的风
机发电领域延伸,本次募投项目为山东省建设风电场。请申请人:(1)补充披
露山东省风力发电的具体形势,包括但不限于风力发电弃风率、区域风电上网标
杆电价、新建风电场是否全额消纳等;(2)结合目前新能源发电的政策,说明
未来是否存在风电竞争上网的风险,并量化分析对募投项目的影响;(3)补充
披露申请人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储备情况,新业务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
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山东省风力发电的具体形势,包括但不限于风力发电弃风率、区
域风电上网标杆电价、新建风电场是否全额消纳等。

    (一)山东省风力发电形势良好,所发风电可全额消纳,不存在弃风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山东省最近三年及一期风力发电情况主要如下:

    项 目       2018 年三季度(末) 2017 年度(末) 2016 年度(末) 2015 年度(末)
 累计并网容量
                      1,093             1,061              839              721
   (万千瓦)
     发电量
                       170               166               147              121
 (亿千瓦时)
 弃风率(%)            0                 0                 0                 0

   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


    由上表可见,山东省最近三年及一期风电累计并网容量、发电量均保持稳定
增长,最近三年累计并网容量复合增速达 21.31%,发电量复合增速达 17.13%,
所发风电可全额消纳,不存在弃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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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山东省风力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2009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06 号),全国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分为四类风
能资源区,相应设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山东省为Ⅳ类资源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5]3044 号)规定,2016 年、2018 年等年份 1 月 1 日以后核
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 2016 年、2018 年的上网标杆电价。山东省仍为Ⅳ类
资源区,2016 年对应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为 0.60 元/千瓦时,2018 年对应
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为 0.58 元/千瓦时。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
规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
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 公里以内每千瓦时 1 分钱,50-100
公里每千瓦时 2 分钱,100 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 3 分钱。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本次募投项目风力发电的上网电价预计为 0.61 元/千瓦
时。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认为,山东风力发电形势良好,不存在弃风限电情形,
风电场所发电量全额消纳。

二、结合目前新能源发电的政策,说明未来是否存在风电竞争上网的风险,并
量化分析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一)风电竞争上网相关政策

       《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2020 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 2.1 亿千瓦
以上,风电与煤电上网电价基本相当。

       2018 年 5 月 18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 2018 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
的通知》,明确要求:“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印发 2018 年度风电建设方
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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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已印发 2018 年度风电建设方案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已经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 2018 年可继续推进
原方案。从 2019 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
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

    (二)本项目不适用风电竞争上网政策

    根据《关于 2018 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推行竞争配置和确
定上网电价的范围系:(1)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尚未印发 2018 年度风电建
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
风电项目;(2)从 2019 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
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

    2017 年 5 月 4 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山东省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7]438
号),其中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项目已纳入山东省 2017 年风电开发建设方
案项目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受风电竞价上网政策影响,
即该项目无需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仍将适用标杆上网电价。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存在风电竞争上网的风险。

三、补充披露申请人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储备情况,新业务存在的风
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募投项目核准文件,《发行预案》(修订稿),
新能源事业部人员简介表、学历证书,光伏电站投资立项文件、发电记录表、可
行性研究报告,对新能源事业部管理人员、核心人员进行访谈,就山东省用电及
风电并网情况在国家能源局、山东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网络查询,
并由公司出具说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技术、人员、管
理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如下:

    1. 人员与管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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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18 年 9 月末,公司新能源事业部 35 人,大部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公司还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内部培养以及外部招聘等形式保障本次发行募投
项目的人员需求。根据对管理人员、核心人员访谈了解,并经核查,曾经供职于
风电行业,有一定管理、开发经验。

    2. 技术储备

    截至 2018 年 9 月末,公司共运营 8 座光伏电站,在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
运营方面已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和技术储备。同时,本次发行募投项目选址条件优
越,技术方案成熟,公司具备建设和运营该项目的能力。

    3. 市场储备

    经查询国家能源局网站、山东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山东省用电及
风电并网情况如下:2017 年,山东省全社会用电量达 5,430.16 亿千瓦时,其中
接纳省外来电规模达 586.71 亿千瓦时;预计 2020 年和 2030 年,全省用电量需
求分别达到 7,200 亿和 10,400 亿千瓦时。山东省最近三年风电并网容量、发电
量均保持稳定增长,复合增长率分别达 21.31%和 17.13%,存在较大的风电需求。

    同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30 年)》,电网企业(含
电力调度机构)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
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国家和山东省政策的大力支持、山东省较大的风电需求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全
额保障性收购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提供良好的市场机会。

    (二)新业务相关的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发行预案》(修订稿)中对开展风力发电新业务的相关风险进行
了提示,与新业务相关的主要风险包括:

    1. 宏观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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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电行业是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能源动力的基础性产业,其市场需求与国家
宏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周期的变化将影响电力的需求。如果国民经济对电
力总体需求下降,将直接影响电力销售。宏观经济的发展周期以及公司风电场所
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周期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2. 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风力发电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在政策、法规及鼓励措施方面的
支持。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
划》、《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法规和条例鼓励
开发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对上网电价保护、保障收购、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都
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升了风电项目建设的经济可行性。如果未来国家支持风电行
业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包括电价补贴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利调整,均将
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 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风力发电项目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盈利情况将
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虽然本次募投项目已经过详细的可行性论
证,并且在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提升经营业绩,实现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但是在项目实施及后期
运营过程中,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政策环境、自然条件等外部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进而影响本公司预期收益
的实现。

    4. 自然条件风险

    风力发电行业对天气条件存在比较大的依赖,不可预见的天气变化可能对公
司的电力生产、收入及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虽然在开始建设风电项目前,公
司已对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风电项目进行实地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持续风力测
试,包括测量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所在区域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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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8610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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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风速较为平稳,但如发生极端天气,则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从而对公司的风电场
造成影响,进而对公司的发电量和营业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实施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技术、人
员、管理等方面的储备,发行人已对开展风力发电新业务的风险进行了披露。

问题二

    “《反馈意见》10”
    依据申请文件,募投项目“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项目”的项目用地仅取
得用地预审意见,未履行招拍挂程序。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土地权证办理具体进展,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对募投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
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履行程序的主要
审批节点或程序如下: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涉及所占土地的村进行
地面附着物清点;德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赵虎镇政府
就项目用地涉及范围协调各村进行地表建筑物清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事宜;山
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挂牌出让程序;签署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及办理不动产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办理土地权证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如下审批

    2017 年 5 月 4 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山东省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7]438
号),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项目已纳入山东省 2017 年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
目的范围。
    2017 年 9 月 26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所辖
9 个县(市、区)和城区驻地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调整完善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93 号),同意德州市所辖 9 个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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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和城区驻地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2017 年 11 月 14 日,德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德州新天能赵虎风电场
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德国土资字[2017]196 号),核准用地规模 1.8141
公顷,均为农用地(耕地 1.7587 公顷)。项目用地符合 2017 年调整完善的《德
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 年)》。
    2018 年 10 月 20 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德州新天
能赵虎镇风电场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德政土字[2018]92 号),
同意方案中拟定的相关内容,严格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依法组织实施。

       (二)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1.山东省人民政府就项目用地出具建设用地核准批复;
    2.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挂牌出让程序;
    3.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办理不动产证。
    经查验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的相关资料、公司在指定媒体信息披露公告、
土地补偿缴款凭证,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实地走访,并由公司出具的说明:本
次募投项目用地已经完成地表建筑物统计清理,各村村民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项目征地的前期工作都已经完成。目前,经走访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到募投项目用
地处于正常履行程序中,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募投项目“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项目”已纳入
山东省 2017 年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范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德州新天能项目用地使用权前期程序正常开展,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司将正常
开展土地使用权竞买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对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不利影
响。

问题三

    “《反馈意见》11”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实际控制人郑旭控制的兮茗投资拟认购不低于本次发
行股票总数的 10%。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郑旭及兮茗投资等一致行动人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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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答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具体日期尚未确定,因此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8 年 7 月 24 日)为本次核查基准日,
则基准日前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为 2018 年 1 月 24 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并经郑旭确认,自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查询日期间,郑旭及兮茗投资不存在买卖申请人股票的情
况。
    郑旭就不减持申请人股份事宜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减持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计划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自天能重工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主体等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天能重工股票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
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等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天能重工股票的计划;
    (二)若天能重工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的起始日晚于本承诺
函作出之日,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等一致行动人自本承诺函作出之日至本次
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三)本人将忠实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天能重工所有。”
    上述承诺已在发行人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郑旭及其控制的主体等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郑旭已出具承诺并公开披
露。

问题四

    “《反馈意见》12”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实际控制人郑旭累计质押股份数为 34,236,880 股,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76.08%。请申请人:(1)说明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的
具体情况和用途;(2)结合公司近期股价走势,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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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平仓的风险,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
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说明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的具体情况和用途。

    经核查公司在指定媒体信息披露公告,并经公司说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郑旭质押股份的具体情况和用途如下: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融资金额
质押人                     质押时间          质权人                                    资金用途
           (万股)                                       (万股)          (万元)
                                            平安银行                                   个人资金
 郑 旭      4500.00        2017.03.29                   1,982.844        10,000.00
                                            深圳分行                                     需求
                                            平安银行                                   个人资金
 郑 旭      4500.00        2017.03.29                   1,982.844        10,000.00
                                            深圳分行                                     需求
                      合    计                          3,965.688        20,000.00        ——


二、结合公司近期股价走势,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平仓的风险,
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
见。

       (一)公司近期股价走势

    发行人 2018 年以来的收盘价(前复权)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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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Choice 金融终端

     受到 A 股市场整体性下行和公司业绩下滑的影响,公司近期股价震荡下行。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公司二级市场股价介于 10.23 元/股至 25.90 元
/股之间,交易均价 17.76 元/股。随着 A 股整体市场走势趋稳、以及公司业绩回
升,预计公司股价进一步下行的空间有限。

     (二)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较低,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风
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郑旭持有公司股份 4,500.00 万股,质押股
票数量合计 3,965.688 万股,股票质押融资金额合计 20,000.00 万元。以发行人
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收盘价 13.54 元/股计算,郑旭持有公司股票总市值为
60,930.00 万元,上述质押股票总市值为 53,695.44 万元,前述股票质押融资金
额占郑旭持有公司股票总市值、以及上述质押股票总市值的比例分别为 32.82%、
37.25%,占比均较低,质押融资金额与公司股价相比仍有相对较大的安全空间,
郑旭的履约保障能力较强。

     经查验郑旭《个人信用报告》,郑旭先生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未发生 90
天以上的逾期还款记录。实际控制人郑旭先生资金筹措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可通过发行人的现金分红、资产处置变现、个人储蓄、银行贷款等方式偿还股份
质押贷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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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涨跌受多种因素影响,即使出现天能重工股价进
一步下降的情形,郑旭先生可以采取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等方式规避违约处置风险,发生平仓的风险较低。

    为防止因股份质押而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实际控制人郑旭先生已出具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相关情况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并质押给债权人的天能重工(股票代码:300569)股权系
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2、本人股份质押融资的具体用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
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并质押的天能重工股权所担保的主
债务不存在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

    4、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协议,以自有、自筹资金按期、足额偿还融资款项,
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事项导致相关股份被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

    5、如有需要,本人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
充担保物等方式避免出现本人所持的天能重工股份被处置,避免天能重工控制权
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实际控制人郑旭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较低,因此,公
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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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郭芳晋_____________




                                                       郭恩颖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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