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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19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
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一步明确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议案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三、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开设向不特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宋进军                    王亚平                        郭年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