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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20-105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 2326 号)核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1,698,113.2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688,301,886.7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和信验字(2020)第 00004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具体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德州新天能新能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新天能”)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
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德州新天能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泰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
        青岛天能重   交通银行股
 1                                 372005585013000770940 390,400,000.00
        工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公司       青岛胶州支
                           行
                       上海浦东发
         青岛天能重
                       展银行股份
  2      工股份有限                   69050078801900001052     300,000,000.00
                       有限公司青
             公司
                       岛市南支行
                       交通银行股
         德州新天能
                       份有限公司
  3      新能源有限                  372005585013000771686           0.00
                       青岛胶州支
             公司
                           行
                       上海浦东发
         德州新天能
                       展银行股份
  4      新能源有限                   69050078801700001053           0.00
                       有限公司青
             公司
                       岛市南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8,301,886.79 元,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主要
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德州新天能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项目、德州新天能赵虎镇二期 50MW 风电场项目和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德州新天能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专户
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德州新天能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杰、李硕可以随时
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德州新天能、专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
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