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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0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德州新天能进行增
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项目”和“德州新天能赵虎镇
二期 50MW 风电场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
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
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截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23,118.65 万元。

    我 们 一 致 同 意 公司 本 次 使用 募 集 资 金对 预 先 投 入募 投 项 目 的自 筹 资 金
23,118.65 万元予以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宋进军                    王亚平                        郭年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