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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监事会决议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21-032
转债代码:123071          转债简称:天能转债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于2021年4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
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摘要的
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详细内容请见公
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形式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
口)及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并进行授权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向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敞口授信额度不
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
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保理、商业票据贴现、银行保函等,
授信期限为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
    以上综合融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不
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公司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
    为便于子公司的融资事项,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金融机构
的融资提供担保,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
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 10 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
关各项法律文件。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敞口)及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及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已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内容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际运行情况。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通过该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取较好的投
资回报,监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5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详
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
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9、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
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
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
附: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甄红伦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高级经济师。2010年10月至2017年8月,任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工会主席;2017年8月至今,任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甄红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集团的董事、党委副
书记、工会主席;除上述情形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于富海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曾任职于青岛大学天然产物研究所、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质量部部长、公司监事会主席。于富海先生一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曾担任多个
研发项目负责人,发明了“风力发电塔筒体环缝外焊道焊接平台、防缠绕式电焊
机接地装置、栓钉加固型风力发电塔底座”等多项实用新型专利。

    于富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
以上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