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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郭年华)2021-04-27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郭年华)

 尊敬的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
 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勤勉、
 谨慎履行职责,出席相关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
 项依法依规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地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 5 月 18 日,本人当选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度,本人出席了应出席
 的全部 11 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 1 次股东大会。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

        2020 年度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对提交董事
 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是否连续
 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两次未亲
                                                                   自出席

郭年华         11              11              0          0          否

        2、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了全部上述委员会的会议,并按照法律法规
 及相关监管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
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为公司的战略转型、人员聘任、薪酬与考核制度建设和股
权激励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人就《、
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及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关于公司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关于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关于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二次修订稿)》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3、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4、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5、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公司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11 月 6 日,本人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表了事前认可。

    8、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股票有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9、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本人就《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自筹资金》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本人就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本人就
《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参观工厂,查看公
司相关文件及与相关负责人员交流等方式,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董事
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保持与
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运行状况、财务状况
和规范运作情况。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通过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保持顺畅的沟通,督促公司严格
依法依规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通过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等形式,重
点强化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者利益的保护,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与公司的联系,积极依法履职,参加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依法依规发表独立意见,利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通过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郭年华

                                            2021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的签署页)




   郭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