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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8-05  

                        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21-077
转债代码:123071         转债简称:天能转债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天能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7 号)
批准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
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数量 64,462,06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
行价格 15.53 元/股。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15.53 元/股调
整为 8.99 元/股,发行数量由 64,462,065 股调整为 111,356,603 股,募集资金总额
1,001,095,860.97 元。截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1,356,603 股,募集资金总额 1,001,095,860.97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7,557,883.5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93,537,977.3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和信验字(2021)
第 000035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交


                                     1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截至 2021 年 8 月 3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                                                 专户余额(人
      募集资金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号                                                   民币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400,000,000.
 1                          69050078801600001338                    偿还债务
     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895,860.
 2                        372005585013001306277                     偿还债务
         青岛胶州支行                                9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两家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公司保荐
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偿还公司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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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杰、李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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