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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1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
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通过子公司与珠海港惠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公司经营和
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有利于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不
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业务综合成
本参照市场同期水平并充分考虑优化公司融资成本,最终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且不超过同条件下市场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董事会
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以其设备资产与珠海港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
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和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三个子公司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和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担保不会给公司生产经营
带来风险。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北京上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共和协和新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和协和”)、兴海县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海协和”)、贵南县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南协和”)100%的股
权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共和协和、兴海协和、贵南协和分别以其
全部租赁物提供抵押担保、以其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公司为该融资租
赁业务提供保证担保。(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陈   凯               李   涛                   郭年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