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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8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工作
质量、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青
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
管理公司的充分权利,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设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必须符合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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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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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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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
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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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发展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战略发
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
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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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
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二十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依法对公司进
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发生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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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审议及决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书面送达(包括挂号
信、电报以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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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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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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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议案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一名监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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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经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董事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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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四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
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
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四十三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
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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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
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
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
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四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
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
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四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
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
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
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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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
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
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稿(除
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董事投弃权票并不免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的责任。董事对会
议决议或记录有不同意见的,除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外,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如果董事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也未在会议召开之日或之前对所议事
项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作投弃权票,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在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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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视需由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董事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
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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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内”、“以下”、“以上”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
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