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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8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
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和召开条件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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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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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发生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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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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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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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公司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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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者合并表决,需征得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单独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
东共同可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本届董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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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候选人;本届监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二)欲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
案,提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2、提名人持有 3%以上公司股份的凭证;

     3、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4、被提名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5、被提名人无法律、《公司章程》禁止成为董事、监事之情形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侯选人提名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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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延期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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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结束时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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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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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
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会议现场的股东可列席旁听,但不得参加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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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三十七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
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
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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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
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
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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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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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
此种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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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而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应当自行回避,也可以
由其它股东提议回避,自行回避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均需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回避有争议的,由董事会作出回避或不回避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
联股东的名单,并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
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
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当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只有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并且同意票数排名靠前的符合选举
席位数要求的若干名候选人才能正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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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
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按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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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内”、“以下”、“以上”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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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修订权属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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