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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7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更不得对本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公开作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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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
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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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
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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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投资者
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投资者关系专员
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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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工
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九条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
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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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中小股东、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者
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
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有
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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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
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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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设立投资者联
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网址、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第四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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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
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
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管理层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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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
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五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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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非经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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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五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六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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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互动易平台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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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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