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2021-02-2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权日)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获授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324 人调整为 320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549.2 万份
调整为 547.25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20名激励对象授予
547.25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监事:
潘明秀 栾海龙 周娜妮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