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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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7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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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4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
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9日下午14:30时在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沈
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E1号楼二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继东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9日(星期
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8日15:00至2017年8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38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863%。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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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1,250,333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5629%。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9,639,333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62.04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 《关于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
更手续的议案》;
2、 《关于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厦门大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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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对上述议案就中小投资者(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专区关于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披露要点相关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
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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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李 达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