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8-29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 1-6 月产生的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 4,227.42 元,同意公司
对上述坏账共计 4,227.42 元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坏账损失都是无法收回的应收
款项,公司已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本次核销对公司当期净利润及其他财务指标
无重要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应收账款核销是为了公允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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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
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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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英哲 王志强 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