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11月)2017-11-24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以下简称“《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兴齐
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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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性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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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
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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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转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第四
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
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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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
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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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 A 股、B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
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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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询问时,公
司及相关人员应及时、积极地予以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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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
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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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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