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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1-11  

						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18-005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
形式送达至各位董事,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 68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以现场会议的方式举行。
    3、本次董事会应到 9 人,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为 9 人。
    4、本次董事会由刘继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
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刘继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董事的专业特长,充分发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
 专业职能,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以下董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
                                   1
员,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具体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李地、张少尧、王忠诚,其中独立董事李地
先生为召集人;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刘继东、高峨、沙沂,其中刘继东先生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王忠诚、程亚男、李地,其中王忠诚
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王忠诚、张少尧、李地,其中王忠诚先生担
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继东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张少尧先生、高峨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聘任张少尧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同意聘任高峨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2
    同意聘任张少尧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张少尧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
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程亚男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王朔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及开
展相关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1 日


                                   3
附件:
    1、刘继东先生:195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
本科学历,药学专业,高级工程师。刘继东先生先后荣获“东北三省优秀民营科技
实业家”、“沈阳市劳动模范”等荣誉,多次被评为沈阳市优秀集体企业家,其主持
研究开发的多项产品曾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荣获省级优秀新
产品等奖项,为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 2000 年公司成立以来,
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刘继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刘继东先生直接持有公
司 25,364,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31.71%)。除此之外,刘继东先生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张少尧先生:1970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
历,药学专业。1993-1998 年就职于沈阳飞龙医药集团,1999 年加入公司从事
销售管理工作,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张少尧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1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0.64%)。
除此之外,张少尧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
    3、高峨女士:197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
药物制剂专业,工程师;2000 年至今先后担任生产、研发、人力资源、质量、
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高峨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0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28%)。
除此之外,高峨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4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
       4、程亚男女士:197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会计专业。1997-2002 年曾就职于沈阳五爱天地实业有限公司,2003 年
加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程亚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5、王朔先生:1980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06 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王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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