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22
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18-030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2018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
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2、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1、22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E1号楼,二楼多功能厅。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继东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名,代表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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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37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33%。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95,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95%;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15,0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38%。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
2、通过《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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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通过《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通过《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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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章志强律师、李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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