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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6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7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8
五、 结论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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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
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
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述词语的含义如下:


             简称                               全称
兴齐眼药、公司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沈阳兴齐眼药
《激励计划》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
激励对象                       级管理人员和部分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
                               事和监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
元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4
                                   正 文


    一、 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18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
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峨、程亚男、张少尧、杨强已回避表决。同日,
公司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
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
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9月21日,公司监
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4、2018年9月28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沈
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股东张少尧、高峨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王忠诚作为征集人向全
体股东征集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5
    5、2018年9月28日,经公司对激励对象等内幕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沈阳兴齐眼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18年1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不超过245万股调整为243万股,授予人
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同时,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2018年11月9日。关联董事高
峨、程亚男、张少尧、杨强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7、2018年11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6
    2、2018年1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不超过245万股调整为243万股,授予人
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除针对上述内容的调整外,《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
变。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


    2、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11 月 9 日为授予日,授予
的激励股票数量 243 万股,授予人数为 48 人。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11 月 9 日为授予日,授予的
激励股票数量 243 万股,授予人数为 48 人。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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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不在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
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激励对象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
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李   达




                                              二〇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