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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19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2018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损坏广大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聘请2019年度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拟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
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
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
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
合理的保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报
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相关事
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沙沂                    王忠诚                  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