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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9-08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拟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服务中介机构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给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前,已将该议案提交我们审阅,我们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要求,公司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符《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涉及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
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利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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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就本次发行聘请的服务中介机构,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作为独家保荐
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律师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以及作为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均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的经验与能力,同意聘请上述服
务中介机构。


    四、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的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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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沙沂                    王忠诚                  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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