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1-25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关于公司修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
证并出具的《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前述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沙沂 王忠诚 李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