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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0-12-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证券
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3-1-1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8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8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1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2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5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6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6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7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20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21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1
     七、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24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31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32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石迪、王显担任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1、石迪: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自 2007 年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IPO 项目、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A+H 股配股项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2、王显: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硕士,海通证券投资
银行部执行董事。自 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审计工作或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
参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宁波凯信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IPO 审计项目、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项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郭王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郭王:本项目协办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7 年开始从事投
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3-1-3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陈魏龙、陈安祥、王奇、陶佳庆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YANG XINGQI PHARMACEUTICAL CO., 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兴齐眼药
股票代码           300573.SZ
成立日期           2000 年 7 月 5 日
上市日期           2016 年 12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刘继东
董事会秘书         张少尧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236.54 万元
公司注册地址       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 68 号
公司住所           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 55 号 A 座 2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1179988209
邮政编码           110163
公司联系电话       024-82562350
公司传真           024-82562370
公司电子信箱       http://www.sinqi.com
公司网址           stock@sinqi.com
                   滴眼剂(含激素类)、眼膏剂、眼用凝胶剂、溶液剂(眼用)、吸入
                   制剂、大容量注射剂、塑料瓶、原料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药
                   品检验服务,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场地租赁,设备租赁,自营和代
公司经营范围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专注于眼科药物领域,是一家主要从事眼科药物研发、生产、销售的
专业企业,主要产品为眼科处方药物。




                                        3-1-4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82,365,4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所占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21,845,750                          26.52
高管锁定股                                          20,172,750                          24.49
股权激励限售股                                       1,673,000                           2.0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0,519,650                          73.48
三、总股本                                          82,365,400                         100.00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兴齐眼药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1      刘继东                                       境内自然人         25,175,500      30.57
 2      桐实投资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7,284,187       8.8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惠
 3                                                       其他            2,000,564       2.43
        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低碳
 4                                                       其他            1,565,472       1.90
        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275,825       1.5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医疗保健
 6                                                       其他            1,269,225       1.54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
 7                                                       其他            1,141,086       1.39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新动
 8                                                       其他            1,072,658       1.30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高峨                                         境内自然人          1,063,000       1.29
 10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二一组合                   其他            1,000,000       1.21
                                 合计                                  42,847,517       52.02

(五)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含税)
                                           净利润                        利润的比率
2019 年度           10,303,750                35,893,796.29                            28.71%
2018 年度           20,607,500                13,658,663.86                          150.87%


                                            3-1-5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含税)
                                             净利润                      利润的比率
2017 年度             20,000,000                39,437,121.03                         50.71%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171.63%

(六)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计                    92,830.00          85,236.81            70,846.87       67,647.64
负债合计                    29,936.68          27,746.49            15,389.14       12,309.33
所有者权益合计              62,893.33          57,490.31            55,457.73       55,338.31
归 属 母 公 司 所有
                            62,121.77          56,851.41            54,552.69       55,038.24
者权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46,934.83          54,243.42            43,120.47       36,000.67
营业利润                     6,420.34           3,768.79             1,152.45        4,614.57
利润总额                     6,167.88           3,581.65             1,116.80        4,583.46
净利润                       5,506.13           2,951.08              900.83         3,843.78
归属于母公司所
                             5,373.48           3,589.38             1,365.87        3,943.71
有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6,627.39           7,408.12             4,400.88        3,269.72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7,039.96          -6,994.43            -4,508.77       -3,138.02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
                             2,639.31             578.79              723.00        -6,967.83
现金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的                     -4.63              1.11              -6.62            3.57
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
                             2,222.11             993.59              608.49        -6,832.56
物净增加额




                                              3-1-6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2020 年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9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                    -                0.87             3.09             -6.02
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
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
                                      424.99               507.50           474.78          471.86
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
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
                                     -252.46            -187.13            -135.65           -32.91
外收入和支出
减:所得税影响额                       22.24                48.10            51.33             64.9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8.06                 0.18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
    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合              142.24               272.95           290.89          367.99
    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5,373.48          3,589.38            1,365.87        3,943.71
    净利润
    非经常性损益占比                   2.65%               7.60%           21.30%            9.33%

    5、最近三年及一期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报告期
                                         收益率                     基本                稀释
                    2020 年 1-9 月               9.08%                     0.65                 0.65

归属于公司普通        2019 年度                  6.45%                     0.45                 0.45
股股东的净利润        2018 年度                  2.50%                     0.17                 0.17
                      2017 年度                  7.36%                     0.49                 0.49
                    2020 年 1-9 月               8.84%                     0.64                 0.64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公司        2019 年度                  5.96%                     0.41                 0.41
普通股股东的净        2018 年度                  1.96%                     0.13                 0.13
利润
                      2017 年度                  6.68%                     0.45                 0.45

    6、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0.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倍)                1.50                  1.27                   1.69                 2.11
速动比率(倍)                1.17                  0.91                   1.24                 1.52
资产负债率(母公
                           30.21%               30.78%                21.38%                17.98%
司)

                                            3-1-7
资产负债率(合
                         32.25%          32.55%          21.72%           18.20%
并)
   财务指标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
                             3.88            6.14             5.81           5.26
(次/期)
存货周转率(次/
                             1.65            2.04             2.07           1.77
期)
总资产周转率(次
                             0.53            0.70             0.62           0.52
/期)
每股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元             0.80            0.90             0.53           0.41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
                             0.27            0.12             0.07          -0.85
(元/股)
息税折旧摊销前
                        10,193.42        8,393.11         5,232.42       8,629.52
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14.81            9.04             4.64          16.23
(倍)
注:上述财务指标 2020 年 1-9 月数据未年化,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总资产;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当期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净现金流量/当期期末股本总额;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
期待摊费用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
出)。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3-1-8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
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遵照届时确定的定价原则,与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票。

(四)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假
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送现金红利为 D,
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派送现金红利:P=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3-1-9
    (3)派送现金红利和送股或转增股本同时进行:P=(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本次发行股票审核和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政策或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对本次
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将按监管政策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含)8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股票数
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7%,即不超过 5,765,578 股(含本数),并以中
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及回购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
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
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
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3-1-10
(七)募集资金数额及投资项目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
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单剂量生产线建设项目                       18,280.00           18,130.00
 2       研发中心建设及新药研发项目                 39,406.00           39,186.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2,684.00           22,684.00
                   合计                             80,370.00           80,000.0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
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为
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
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等
具体使用安排。

(八)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
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如公司
已于前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则前述有
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保证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的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3-1-11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
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妨碍其进
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5、本保荐机构除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外,本保荐
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业务往来,本保荐
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6、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
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
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3-1-12
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
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
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
目是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投行业务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投行业务
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
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
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
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1-13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0 年 11 月 20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7 名内核委员经过投
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3-1-1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5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
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的情况进
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3-1-16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
会注册,因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证券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发行方式符合《证券法》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
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1-17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
的基准日。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
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3-1-18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
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
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7、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的情形: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
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3-1-19
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
上市等事宜。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
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
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
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
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
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
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
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1-20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
解答》,截至本证券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未事先确定相关投资者,因此发行
人不存在由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的私募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业务与经营风险

    1、行业政策风险

    医药制造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
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对行业进行监管。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化,相关政策法规
体系正在逐步制定及完善,国家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国家医保药品
目录动态调整,医药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医药行业的“两票制”改革、药品招投
标、医保支付控费、分级诊疗、“4+7”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等方案开始执行给药品
价格带来不确定性。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顺应国家有关医药改革政策的变化,将会
在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国家对医药行业的发展持鼓励态度并颁布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在促
进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行业的内部竞争。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企业进
入到该行业,现有药品生产企业也将进一步加大投入,新的替代性药物可能不断
出现。若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市场竞争,将会面临增长放缓、市场份额下降
的风险。

    3、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医药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实力的竞争是企业竞争的核心。公司在
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多项专利及核心技术,公司不能排除因个别技术人员违反职业
操守而泄密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失密,将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
和市场竞争力带来负面影响。

    4、研发项目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但新药研发经历环节多、开发周期长,

                                 3-1-21
容易受到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由于研发持续投入,可能造成研发成本上升,导
致公司短期经营成本上升,影响公司短期盈利水平。

    5、产品降价风险

    医药产品的价格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根据《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完善药品采购机
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随着药品价格
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面临下调的风险。

    此外,公司部分产品目前在国内市场暂无相关竞品,但后续随着同行业公司
的产品上市销售,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下调的风险。

    6、成本上涨风险

    随着医药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对药品生产标准、质量检验、产品流通
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导致了公司部分原材料成本上涨、价格波动增大,
因此存在成本上涨风险。

    7、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
公司需要对已有的战略规划、管理制度、人员安排、组织架构、财务资金管理等
方面及时作出调整。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人员不能与公司的发展相匹配,则会导
致公司内部决策不当,或者公司无法抓住发展机遇等情况,从而增加公司的管理
风险。

    8、业绩增长放缓及业绩未达预期的风险

    面对当前医药行业的复杂形式,新的医药管理、医疗保障政策将陆续出台,
市场竞争加剧。此外,公司为延伸眼科业务产业链,在眼科医疗服务等领域进行
了投资,上述领域的拓展形成收益尚需一定时间,新建项目折旧费用也会相应增
加。因此,公司可能面临业绩增长放缓及业绩未达预期的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单剂量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及新药研
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已经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符合

                                   3-1-22
当前的行业政策、行业趋势及公司自身的战略规划。但在上述项目实施的过程中,
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包括政策变动、产品技术更新迭代、宏观经济背景发生变
化、募集资金无法到位等,均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从而带来项目实施风险。

    此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单剂量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及新药研发项目尚未完成项目环评备案手续,如未能及时取得,则上述项目存在
无法及时实施甚至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存货减值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 9 月末,公司存货分别为 5,483.03
万元、5,631.49 万元、7,986.73 万元、7,098.04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8.11%、7.95%、9.37%、7.65%。为保证药品销售的及时性和供货的稳定性,
公司根据销售预测情况,建立安全库存管理制度,对畅销品种保持一定规模的存
货量。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公司存货规模可能将进一步扩大,如果存货管理不
当导致存货跌价、损毁,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并取得募集资金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增加,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的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司短期内基本每股收益、稀释
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存在被摊薄
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821000394 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其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期间内均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
果未来上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发行人不能持续满足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申请的条件,可能将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业绩。

                                   3-1-23
(四)新冠疫情带来的风险

    2020 年以来,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各行各业均受到疫情影响停工停产。
2020 年上半年,公司经营因疫情原因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由于目前全球疫情
仍在持续中,若疫情再次爆发,发行人经营仍然存在受到负面影响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受到公司盈利水平、经营情况、
业务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还会受到政治环境、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方
面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但上述因素会导致公司股价波动,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2、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能否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及获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七、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行业发展概况

    1、医药行业发展概况

    (1)全球医药行业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对医疗资源的需求增加,
全球医药行业发展迅速且整体规模保持增长趋势。根据 IQVIA 的研究数据显示,
2009 年至 2019 年期间,全球药品支出稳定增长,年复合增长率为 4.2%,2019
年全球药品支出达到 9,550 亿美元。

    此外,世界人口总量的增长以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等社
会现象,亦大大推动了医药行业的发展及相关医药市场的规模增长。目前,全球
人口已经超过 70 亿人,且呈继续增长的趋势。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公布的相


                                    3-1-24
关报道,2000 年全球已经存在老龄人口约 6 亿人,预计 2050 年全球老龄人口约
为 20 亿人。人口老龄化及城镇化等因素对于全球医疗需求有较大的刺激及推动
作用,全球医药行业规模将因此保持增长。除上述人口相关因素外,全球部分主
要药品的专利近年来逐渐到期,给予了众多仿制药加入相关市场竞争的机会,间
接拉动了市场需求。

    全球医药市场中,目前仍以发达国家为主要市场,其中美国市场的规模居首。
根据 IQVIA 的研究数据显示,2019 年发达国家整体药品支出为 6,090 亿美元,
占比 63.77%。除发达国家医药市场外,以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为代表的
新兴市场发展速度较快,2009 年至 2019 年,新兴市场药品支出的复合增长率达
到 12.2%,且预计未来五年将持续增长。预计 2024 年新兴市场药品支出占全球
药品支出比例将从 2019 年的 26%增长至 28%-30%之间。

    (2)我国医药行业

    医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等
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行业一直
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根据中国医药统计网数据显示,全国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自 2015 年以来
整体呈增长趋势,2019 年全国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 20,780.69 亿元,较 2015
年增加了 6,445.67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9.73%。




数据来源:中国医药统计网

    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 年国内医药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

                                  3-1-25
业利润总额为 3,119.50 亿元,较 2015 年增加了 402.15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3.51%。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十三五”期间,我国医药行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在“十二五”发展的基
础上,国家进一步推出更多激励政策,如“两票制”相关政策、“4+7”政府组织
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等,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规范了行业的整体运行模式。

    根据 IQVIA 的研究数据显示,中国为新兴市场中最大的市场,且其 2019 年
药品支出规模为全球第二,规模达到美国市场支出总额的 27.9%。2019 年至 2024
年期间,预计中国药品支出将会进一步提高,并保持全球第二的排名。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已经是全球第二大的药品支出市场。虽然相较于美国依
旧存在一定差距,但在中国政府不断出台利好政策的背景下,国内医药行业仍能
保持较为可观的增长趋势。

    2、眼科药物行业发展概况

    (1)全球眼科药物行业概况

    美国为全球最大的眼科用药市场,欧洲市场紧随其后。亚太地区、拉丁美洲
是眼科药物市场中的新兴市场,未来市场容量有望保持快速增长并且拥有较大的
潜力。

    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眼科疾病治疗、用药意识的增强,有效的医疗保
障体系逐步建立,不同年龄阶段对于眼科健康的需求均有提升,其中:

                                 3-1-26
    1)青少年阶段。随着社会发展,青少年近视率明显提升。同时,由于人民
经济能力的提升,人们逐渐重视青少年近视问题并且主动寻求医疗手段介入,以
达到预防或延缓近视发展的目的。

    2)中青年阶段。现代社会中,因工作学习用眼过度、长期佩戴隐形眼镜等
现象较为普遍,间接导致了干眼症患者年轻化的趋势。此外,目前中青年群体的
近视人群较多,随着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其渗透率也会逐步增加。

    3)中老年阶段。中老年常见的眼科疾病为白内障、黄斑病变、干眼症等。
随着医疗技术的日渐成熟,以及对相关医疗知识的普及,选择进行治疗的中老年
人逐渐增多。

    综上所述,不同年龄段对于眼科疾病的医疗资源均存在较大需求,相关医疗
市场空间因此存在较大的增长潜力。

    (2)全球眼科药物行业发展趋势

    1)眼科药物生产呈现专业化态势

    随着眼科药物行业的竞争加剧,行业发展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全球范围内,
国际领先的眼药企业主要为专业性眼科药物企业,如日本参天、千寿制药等国际
知名眼科药物企业。

    2)眼科药物产品呈现“细分化、多样化”趋势

    眼科药物产品细分化。随着医疗检测手段的提高及人们对疾病治疗要求的不
断提升,眼科不同疾病间及同一疾病的不同发病机理区分更加清晰。因此,眼科
用药已由原来的单系列、单产品,发展成为目前针对不同疾病领域的细分药物,
以及在同一领域针对不同发病机理的药物系列。

    眼科药物剂型多样化。由于眼部结构的特殊性,口服药物吸收入血后,通过
血液循环很难到达眼部,因此,眼科疾病尤其是眼表疾病的治疗一般采用局部给
药的治疗方式。随着眼科药物的不断发展,眼科药物剂型由单一的滴眼剂逐步增
加眼膏剂、凝胶制剂等剂型,剂型不断丰富,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3)专利药物陆续到期,释放巨大市场空间

    近年来,全球多个通用名药的专利陆续专利到期,其中一些品种的临床应用

                                   3-1-27
短期内很难有新品种替代,这将为通用名药释放很大的市场空间。国际领先眼科
药物公司在技术储备、资金实力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拥有较多专利药物,专利
药物在专利保护期内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可为所有者带来高额利润。与欧美发达
国家相比,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医药产业起步较晚,基础及技术积累相对薄弱,
因此非专利药创新仿制是解决专利药物原研实力不足并满足广大民众需要的重
要途径。未来随着主要眼科产品专利期满,巨大市场空间将得以释放,这为发展
中国家的领先专业眼科药物企业进行专利到期仿制新药研发带来市场机遇。

    (3)我国眼科药物行业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方式转变、工作强度增大、过敏源增加、用眼不
当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各年龄阶段均出现了不同的眼科疾病患者。其中,青少年
人群阶段以近视等疾病为主;中青年人群以干眼症、视神经炎等疾病为主;中老
年人群以白内障、青光眼、干眼症等疾病为主。随着上述眼疾的罹患率逐年增高,
眼科药物市场增长较快。

    根据国盛证券研究数据显示,2019 年美国眼科用药市场规模为 150 亿美元,
而我国眼科用药市场仅为 28 亿美元(约人民币 193 亿元),相较美国存在较大的
差距。然而,我国眼病患者数量远超美国,因此我国眼科用药市场仍存在较大的
潜力。2015 年至 2019 年,我国眼科用药市场规模的复合增长率为 8%,此复合
增长率在 2019 年至 2030 年间有望达到 17.8%。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1、产品线组合优势:“系列全、品种多”的眼科药物产品体系

    公司是国内研发技术水平领先、产品线覆盖广的专业眼科药物企业。经过多
年发展与积累,公司已建立了“系列全、品种多”的眼科药物产品体系。公司产
品包括眼用抗感染药、眼用抗炎/抗感染药、散瞳药和睫状肌麻痹药、眼用非类
固醇消炎药、缩瞳药和抗青光眼用药等,覆盖十个眼科药物细分类别,可生产凝
胶剂、滴眼剂、眼膏剂等多个剂型。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 48 个药
品生产批准文号,其中 26 个产品被列入国家医保目录(2019 年版),甲类品种 6
个,乙类品种 20 个;6 个产品被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10 个产品被列入
OTC 品种目录。


                                  3-1-28
       2、技术领先优势:较强的研发实力及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技术方面的投入及研发队伍的建设,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821000394。此外,公司研发
中心为辽宁省兴齐眼科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辽宁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拥有
高水平的专业研发团队,配备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研发中心已拥有眼用凝胶等七个工艺技术平台及质量研
究、药理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三个评价技术平台,同时设有临床医学部、注册
审评部等覆盖眼科药物研发各阶段的职能部门。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
拥有专利 42 项,其中发明专利 35 项。

       依靠敏锐的行业前瞻性、多年来积累的眼药研发经验、稳定可靠的研发团队、
先进的研发设备,公司在研发方面获得了一系列成果,拥有较强的技术成果转化
能力。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 48 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3、产品储备优势:丰富的在研产品储备

       医药新产品开发具有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技术积累及储备需要
较多的资金及较长的时间投入。公司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建立了合理、完善的研
发体系,同时公司积极与外部科研机构紧密合作。公司坚持以自主创新为主,产
学研联合开发为辅的研发模式。

       公司依托于自身研发能力及行业相关的积累,研制了用于治疗干眼症的环孢
素滴眼液(II),并已于 2020 年 6 月取得药品注册批件。该产品此前已在多个国
家上市,公司研发的环孢素滴眼液(II)是中国首个获批上市的用于干眼症的环
孢素眼用制剂,市场前景可观。此外,公司沿用相关经验,开展了低浓度硫酸阿
托品产品的研发,主要用于延缓儿童近视进展。目前,此项目正处于三期临床试
验阶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主要在研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进展情况              项目介绍            类别
         SQ-129(原
 1                  临床前研究阶段   黄斑水肿的治疗               2.2 类
         SQ-732)
 2       SQ-727      临床研究阶段    真菌的治疗                   2.2 类



                                     3-1-29
序号      项目名称      进展情况                 项目介绍               类别
                                      预防和治疗角膜移植术后的
 3       SQ-708      临床研究阶段                                       2.4 类
                                      免疫排斥反应
 4       SQ-729      临床研究阶段     延缓近视进展用药                  2.4 类
 5       SQ-702      临床前研究阶段   细菌性结膜炎的治疗                3类
 6       SQ-759      药学研究阶段     促睫毛增长                        3类
 7       SQ-773      药学研究阶段     青光眼的治疗                      3类
 8       SQ-716S     已注册受理       细菌性结膜炎                      4类
 9       SQ-716M     药学研究阶段     细菌性结膜炎                      4类
 10      SQ-718      药学研究阶段     眼干燥症的治疗                    4类
 11      SQ-735S     生产注册受理     细菌性结膜炎的治疗                4类
 12      SQ-735M     药学研究阶段     细菌性结膜炎的治疗                4类
 13      SQ-738S     药学研究阶段     眼部炎症性疾病的对症治疗          4类
 14      SQ-738M     药学研究阶段     眼部炎症性疾病的对症治疗          4类
 15      SQ-739      生产注册受理     青光眼的治疗                      4类
 16      SQ-755S     生产注册受理     眼干燥症的治疗                    4类
 17      SQ-758S     生产注册受理     青光眼的治疗                      4类
 18      SQ-758M     药学研究阶段     青光眼的治疗                      4类
 19      SQ-762      药学研究阶段     眼部细菌感染的治疗                4类
 20      SQ-795      药学研究阶段     眼干燥症的治疗                    4类
 21      SQ-1001     临床前研究阶段   白内障的治疗                  医疗器械Ⅲ类
 22      SQ-1002     临床前研究阶段   白内障的治疗                  医疗器械Ⅲ类
 23      SQ-1003     临床前研究阶段   近视控制                      医疗器械Ⅲ类
注 1:上表依据 2016 年 3 月 4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改革工作方案》对比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划分。
注 2:尾号 S 代表单剂量产品,M 代表多剂量产品。
       4、品牌声誉优势:多年专注于眼科药物行业积累的良好品牌声誉

       公司为从事眼科药物研发、生产、销售的专业企业,以“迪可罗”、“迪非”、
“迪善”、“速高捷”等产品为代表的眼用制剂产品已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
声誉。公司多项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名牌产品、省优秀新产品、省
质量名优产品。凭借良好的品牌声誉和产品质量,公司产品已通过以政府主导、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程序,进入到全国
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3-1-30
       5、营销优势:覆盖面广的市场营销网络、学术推广能力强的专业营销团队

    公司采用以客户为中心,学术为主导的专业化营销推广管理模式。公司建立
了多层次的营销网络及营销管理机制,通过自建营销队伍和经销商合作等方式,
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营销网络。公司以学术推广会议或学术研讨会为主要平台传
播产品和企业信息,通过专业化学术队伍进行产品推广。

    公司已与超过 150 个主要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产品覆盖全国大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营销网络和渠道、稳定的客户群和专业化
学术推广队伍。

       6、专业人才团队优势:从业经验丰富、专业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

    公司一直注重打造创新高效的管理模式,多年来不断完善组织结构、制度建
设,建立了完善的流程和机制,通过实施内部培养及外部引进优秀管理人才等策
略,形成了具有从业经验丰富、专业构成互补、凝聚力强的人才团队,确保公司
高效有序的运转。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专业结构搭配合理,各自从业履历成绩显著,在本岗位具
备专业优势,在公司研发、生产、营销等不同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及管理经
验。

    公司的管理层和核心业务骨干多数为公司股东,管理团队自公司成立以来保
持稳定。团队主要成员在行业内均有着十年以上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经历,
其中公司董事长刘继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行业从业经验。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3-1-31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
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
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
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
意推荐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相关的保荐
责任。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32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郭 王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石 迪               王   显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
                            瞿秋平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石
迪、王显担任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项目协办人为郭王。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石   迪                   王    显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