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4-20
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21-031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92.92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128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有关机构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
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92.92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1281%。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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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
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 年 9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
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一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
性股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由 245.00 万股调整为 243.00 万股,激励
对象由 49 人调整为 48 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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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及未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64,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51)。公司合计回购注销 6.46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78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 6.46 万股,公司总股
本将由 8,243,000 股减少为 82,365,400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8,243 万元
变更为人民币8,236.54万元。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9、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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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届
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类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公司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激励对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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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
度为 2019 年至 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
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数,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
限制性股票 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 为 688,682,125.80 元,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5 亿元;
足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6 亿元;
限制性股票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7 亿元;
根据公司制定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4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中: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 (1)1名激励对象因个
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 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条
合格及以上的,则当年度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款,由公司对其已获授
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股份14,000股不予解除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可解 限售并由公司予以回购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注销。
格回购注销。 (2)37名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 以上,其个人本次计划
解除限售额度的100%
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可解除限售,合计
854,000股。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3)9名激励对象个人
良好及以上 100%
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
合格 80% 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的80%可解除限
不及格 0% 售,合计75,200股;不可
解除限售的股票18,800
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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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
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根据《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4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929,2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1281%。
获授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售数量 售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高 峨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8.00 6.00
程亚男 董事、财务总监 20.00 8.00 6.00
董事、副总经理、
张少尧 20.00 8.00 6.00
董事会秘书
杨 强 董事、研发总监 15.00 6.00 4.5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162.00 62.92 48.60
(共计 42 人)
合 计 237.00 92.92 71.10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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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
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
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根据 2020 年度公司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92.92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281%。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2、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4、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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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
符。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照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对 4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92.9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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