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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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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
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4:30时在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沈
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E1号楼二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继东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星
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79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61%。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2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3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593,502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5.2898%。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0,388,602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49.035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
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3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8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9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8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9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8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9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4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8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9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8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9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8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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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9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8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9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8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19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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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11,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73%;
反对376,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820,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1458%;反对376,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85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11,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73%;
反对376,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820,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1458%;反对376,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85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11,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73%;
反对376,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820,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1458%;反对376,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85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11,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73%;
反对376,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820,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1458%;反对376,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85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11,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73%;
反对376,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820,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1458%;反对376,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85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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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高丹丹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