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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2021-09-16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鉴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245.50 万股调整为 238.50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99 人调整为 95 人。除
针对上述内容的调整外,《2021 年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2021 年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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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继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
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2021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2021 年 9 月 16
日为授予日以 61.02 元/股的价格向 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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