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9-16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
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
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相关事
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5.50 万股调整
为 238.50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99 人调整为 95 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
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沈阳兴齐眼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数量进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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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规及《2021 年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1 年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同意
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向 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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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地 王忠诚 戴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