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一、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 6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 7

四、结论意见................................................................................................................................. 10




                                                                       1
   致: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授
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
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
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
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
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1)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
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3)所有文件的
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述词语的含义如下:


             简称                                全称
兴齐眼药、公司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划》                          票激励计划(草案)》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
《业务办理指南》
                              权激励》

《公司章程》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人民币

本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4
                                     正 文


    一、 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
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刘继东及其关联方刘高志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
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3、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5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
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间,4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2021年9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
司监事会认为,除4名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9月8日,经公司对激励对象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在《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披


                                     5
露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年9月13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沈
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股东刘继东为激励对象或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王忠诚作为征集人
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6、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激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245.50 万
股调整为238.50万股,授予人数由99人调整为95人;同时,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
2021年9月16日。关联董事刘继东、刘高志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关
于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7、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6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
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中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 励股票数量由
245.50 万股调整为238.50万股,授予人数由99人调整为95人。除针对上述内容的
调整外,《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


    2、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9 月 16 日为授予日,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 238.50 万股,授予人数为 95 人。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3、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9 月 16 日为授予日,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 238.50 万股,授予人数为 95 人。
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4、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为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以下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1、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以2021年9月16日为授予日,向95名激励对
象授予共计23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骨子额》《业务办理指南》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
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1]第ZA11286号)、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激励对象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
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9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网站“证券期货监
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项 下 的 “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 栏
(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measure/index.html)及“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credit/record/index.html)、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项        下   的   “   监   管   措   施   ”   栏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 中国裁判文书

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等网站,公司未发生上述第1条所列示的情况,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
第2条所列示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高丹丹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