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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2-04-20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沈阳兴齐眼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符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未发生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经审核 2021 年度公司业绩、激励对象名单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后
认为,根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45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符合按 100%的比例解除限售个
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合计 70.50 万股;1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上一年度绩效
考核为“合格”,符合按 80%的比例解除限售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为 4,800
股,其余 1,200 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因
而,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6 名激励对象满足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相符。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照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对 46 名激
励对象持有的 70.9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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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啟                  高钰晗                  曲晓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