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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2022-04-20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沈阳兴齐眼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根据《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及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1 名激励对象因 2021 年度个人绩效
成绩为“合格”,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 20%不能解除限售。根
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1,2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公司回购注销 1,200 股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前述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8.30 元/股。根据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
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
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
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在实施 2018 年年度、2019 年年度、2020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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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时,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分红未予以实际
发放;公司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对该等拟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分红亦不予以实际发放,因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仍为授予价格。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1,2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30 元/股。本
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审核本次公司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已授
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程序、依据、回购注
销数量及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兴齐
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而,同意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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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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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啟                   高钰晗                 曲晓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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