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配合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 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 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1日下午14:30时在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沈 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E1号楼二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继东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星 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342,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367%。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7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903,16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4.6467%。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2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0,245,183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45.6834%。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参加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 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4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017,76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4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01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4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2%。 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01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4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01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42,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015,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9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90,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 反对54,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963,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5831%;反对54,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416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45,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017,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96,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8%; 反对349,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668,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3190%;反对349,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6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96,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8%; 反对349,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668,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3190%;反对349,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6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96,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8%; 反对348,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668,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3190%;反对348,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680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96,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8%; 反对349,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668,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3190%;反对349,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6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梁嘉颖 202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