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7-18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
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
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公司聘任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
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不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
在如下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 36 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高峨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 36 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杨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地 王忠诚 戴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