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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29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
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
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
情形。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地                    王忠诚                 戴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