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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配合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的需要,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9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
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下午14:30时在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沈
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E1号楼二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继东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星
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227,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069%。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7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13,172,661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4.9528%。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0,399,984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45.8597%。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参加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
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
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
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99,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172,661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9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171,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5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86,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50%;
反对31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859,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6231%;反对313,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7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86,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33%;
反对313,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858,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7.6178%;反对313,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梁嘉颖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