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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04-20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全资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义务人提供依法须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1
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须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包括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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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
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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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过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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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
条中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7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
条中规定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披露的,不再纳入累积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节   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8
    (一)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取得阶段性进展(进入Ⅰ、Ⅱ、Ⅲ、Ⅳ期);

    (三)终止临床试验;

    (四)收到新药证书;

    (五)收到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包括《药品注册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六)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七)产品通过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生产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药品的基本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或代码、注册分类、适应症或者功
能主治;

    (二)该药品注册目前所处的审批阶段,以及后续所需的审批流程;

    (三)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例如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
用情况等);

    (四)该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美国或欧盟实施相关药品的注册,应当参照境内注册程
序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境内外临床试验许可、
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新药研发、注册过程中,若公司完成了临床试验并取得了临床
试验总结报告的,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9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提示性公告除披露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
露有关试验药品的疗效、安全性以及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等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若公司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在收到主管部门有关撤回药
品注册的审批文件后应当及时披露。除披露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
露撤回注册申请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的药品生
产许可批件等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申请再注册、被注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 30%以上产品的销售均价出现大幅
下跌,下跌幅度较年初超过 30%;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的药品适
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得出不合格的结
论性意见,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属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
定的一级和二级的产品召回;

    (五)公司产品使用发生群体不良反应或出现较大范围的媒体质疑、安全投
诉;

    (六)公司药品进入或者退出国家级《医保药品目录》;

    (七)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被提起重大专利侵权诉讼,市
场出现新的产品或者技术路线、且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中标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应当及时披露
以下信息:

    (一)该药品的基本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或代码、注册分类、适应症或者功
能主治;


                                        10
    (二)该药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三)该药品被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中标价格、采购数量及采购区
域;

    (四)该药品被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对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未中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应当在相关中标结果
公布后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
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三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
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

                                      11
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2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13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
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
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
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
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
公开信息。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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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如果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公告披露。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
析。

       第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
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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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辽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七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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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
澄清。

    第七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八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招股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
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
经营期限相同。

    第七十二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
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九节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
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


                                    17
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
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
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
解聘其职务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
其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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