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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大感光: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交易所关注函的独立意见2020-12-02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交易所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519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
了回复。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问题 1.结合你公司收入及成本核算方式、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发货和收
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预计销售发货、确认收入与成本情况及
对应时间节点,期间费用的发生及确认情况等,详细说明你公司于 11 月 24 日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 2020 年净利润是否已经基本确定,将 2020 年净利
润作为第一个归属期考核指标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能否发挥激励作用。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于 11 月 24 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 2020 年净利润
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1)11 月与 12 月未交货订单量与 1-10 月平均发货
量相比,尚存在较大的缺口,由于公司客户数量多,发货周期短,发货频率快,
需要团队努力开拓进取新订单,积极协调冲刺生产,收入还存在不确定性;(2)
由于国内外化工产品原料市场变动加剧,部分原材料价格有较大的涨幅,且还处
在变化过程中,需要团队在成本管控上进一步加强;(3)从部分客户反馈的情况
看,一些大客户预计第四季度行业增速放缓,主要原因是国内外 5G 通信建设进
度有所放缓,通信市场整体需求下降。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才及技术。近年来,高端感光化学材料行业薪酬竞
争剧烈,公司保留和招募人才的压力大增,公司有必要实施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对
公司当前薪酬体系形成恰当补充,将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深度捆绑。将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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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作为第一个归属期考核指标,我们认为可以展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及时
性,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保留和招募人才,从而促进公司长远的发展。

    问题 2.结合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20 年第四季度预计实现净利润及同
比增长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和成本费用归集情况、以及行业周期
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 2020 年第四季度需实现净
利润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净利润作为考核项,并设置了触发值和目
标值。在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下,2020 年四季度净利润占比全年比例为 27.43%
和 29.78%,相较于公司前三年度,该比例有所提高;2020 年四季度净利润同比
增长率为 34.76%和 56.70%,相较于公司前三年度,增长情况明显提高。

    根据公司提供的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考核目标第四季度净利润
增长率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第四季度净利润占比全年情况,我们认为第四季度
需实现净利润增长率目标的设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合理的。公司有必要及时
实施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对公司当前薪酬体系形成恰当补充,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方能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问题 3. 结合上述答复进一步充分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
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
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高端感光化学材料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发展的最关键因素是人才。公司所在行业的人才竞争激烈,人力成本增加,
公司现有薪酬体系,在吸引、保留人才方面的作用有限,公司仍需股权激励计划
等措施对员工现有薪酬有效补充,才能够将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深度捆绑。本次
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以 2020 年至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值计算,2022
年净利润需达到 6621.49 万元,三年复合增长率需达到 32.29%,我们认为该业绩
考核目标是具有合理性及挑战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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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激励对
象需在完成公司设置的个人层面的考核目标前提下持续努力提高公司业绩水平
以获得市场对公司的认可从而实现个人收益增长,与股东利益一致。因此,相关
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不存在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
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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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交易所
关注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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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元庆                      曾一龙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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