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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大感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1年4月)2021-04-28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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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第(一)至(十一)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与上述第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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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并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
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关联交易事项不满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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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审核、批准,即总经理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适用第十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已按照第十条第
一、三、四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
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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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
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
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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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措施如下 :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
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此对出详细说明,同
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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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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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 含本数。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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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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