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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大感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6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条款的
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与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的协商并综合考虑近期市场情况,就公司于 2020 年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牛国春、袁毅、李慧、石立会持有的广东高仕电
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仕电研”)100%股权的交易方案中向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与补充约定,并增加强制
转股条款。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调整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我们一致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林海望先生因公司战略调整辞去董事长职务,仍担任公司董事、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不会影响公
司的正常经营,也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审阅黄勇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认为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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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能够胜任公司董事长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黄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勇先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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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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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一龙                        张 瑾            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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