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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大感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09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
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
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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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
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
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同时,对该等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根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四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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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期满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公司将向交易所及深圳登记公司申报该锁定事宜,锁定
期满后,交易所将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股东每次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
个月,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持
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份的,参照本条执行。前款所称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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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的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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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
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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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