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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大感光: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7月)2022-07-09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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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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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
风险。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十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
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
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指引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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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
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
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
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秘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
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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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
该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
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
息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
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机构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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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
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
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
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离职后,
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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