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润股份:关于新设募集资金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31
证券代码:300577 证券简称:开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9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设募集资金账户
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润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74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1,66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9.58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326,398,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0,363,8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296,034,800.00 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
字[2016]511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平板电脑与智能手机保护套及
1 21,190.47 16,419.36
箱包技术改造与扩能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259.15 5,624.73
智能拉杆箱研发、生产、营销综
3 9,767.15 7,559.40
合建设项目
合计 38,216.77 29,603.48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并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
司变更“平板电脑与智能手机保护套及箱包技术改造与扩能项目”剩余募集资
金 15,294.75 万元及其利息用途用于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
少数股东部分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17-056)、
(2017-057)、(2017-060)。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和“智能拉杆箱研发、生产、营销综合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11,925.71 万元
及其利息收入、理财收益用途用于收购 PT. Formosa Bag Indonesia 和 PT. Formosa
Development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18-101)、
(2018-102)、(2018-103)、(2018-104)、(2019-002)。
本次变更后,募投项目为收购 PT. Formosa Bag Indonesia 和 PT. Formosa
Development100%股权。其中,收购 PT. Formosa Bag Indonesia100%股权的主体
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 Formosa Bag (SG) Pte. Ltd.和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Korrun
( HK ) Limited,收购 PT. Formosa Development100%股权的主体为公司三级全资
子公司 Formosa Industrial (SG) Pte. Ltd.和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Korrun ( HK )
Limited。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
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019-007)、(2019-008)、(2019-010)。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设募集资金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了规范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本公司
决定在全资子公司滁州米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米润”)及全资孙公
司 Korrun (HK) Limited(中文名:开润香港有限公司),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相关各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滁州米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
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专户名称:滁州米润科技有限公司
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路支行
专户账号:34050173230800000617
截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该专户余额为 0 元
专户用途:用于收购 PT.Formosa Bag Indonesia 和 PT.Formosa Development
100%股权项目
(二)本公司与全资孙公司 Korrun (HK) Limited、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专户名称:Korrun (HK) Limited
专户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专户账号:NRA15000097764512
截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该专户余额为 0 元
专户用途:用于收购 PT.Formosa Bag Indonesia 和 PT.Formosa Development
100%股权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一
本公司及滁州米润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项下合并简称“甲方”)、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本协议项下简称“乙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本协议项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
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凯、凌江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准)
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二
本公司(本协议项下简称“甲方 1”)、Korrun (HK) Limited(本协议项下
简称“甲方 2”)(本协议项下“甲方 1”、“甲方 2”合并简称“甲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项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 1 的子公司或甲方 1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甲方 1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甲方 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汇发【2009】29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
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安银行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办法》以
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3、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以及甲方 1、甲方 2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 1、甲方 2 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 1 及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凯、凌江红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甲方
1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
低者为准)的,甲方 2 及乙方应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 2 及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甲方 2 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
求甲方 1、甲方 2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 1 和甲方 2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甲方 1、甲方 2、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
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甲方 1 持续督导期
结束之日失效。
五、备查文件
1. 本公司、滁州米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本公司、开润香港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