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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润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开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
        明确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时明确该议案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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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 年 3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
      发布《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参加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
      议的人员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两项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范劲松先
      生提出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
      发布《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补充通知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4:30 于上海市松江区漕河泾开发区莘
      砖公路 518 号 14 栋 5 楼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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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董事长范劲松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参加本次会议,公司过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董事钟治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3 月 12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17,614,949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
       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37,212,1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527%。


       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37,212,24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3.0528%。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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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 15:00 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
      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
      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137,212,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0%。


(2)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212,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212,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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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212,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4.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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