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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润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12-03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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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特 别 提 示
    一、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开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润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3,767,440 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

本总额 217,414,785 股的 1.73%,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尚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
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本计划中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该名激励对象于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未
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16.46 元/股。
    四、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
                                      2
(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六、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2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2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2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四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         2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五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72 个月         2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3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

性股票并注销。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9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2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的程序.......................................................... 1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7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9

第十二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20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3

第十五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25

第十六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5

第十七章      附则...................................................................................................... 26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开润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依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下属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以及
                                      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指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8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等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

                                   7
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重要管理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1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子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
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8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3,767,440 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
 本总额 217,414,785 股的 1.73%。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
序                                     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股票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额的
号                                     股票数量(股)
                                                          例               比例

1    范风云            董事                  136,860           3.63%          0.06%

2    丁丽君   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03,770           8.06%          0.14%

3    徐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4,740           0.92%          0.02%

        重要管理人员(48 人)               3,292,070         87.38%          1.51%

                合计                        3,767,440        100.00%          1.73%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9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2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2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20%
                                       10
   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四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   2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五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72 个月   2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4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16.4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11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
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12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


                                       13
性股票并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若公司业绩考核达标,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达标、不达标,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达标            不达标

          标准系数               100%              0%

    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
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是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以及公司经营效益的
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基数,2019-2023年以经审计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5%、32%、52%、75%、
10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
特点,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同时
兼顾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考核目的。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六)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应当
在不晚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5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安徽开润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16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
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17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18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
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二)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
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
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
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
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2019年12月2日为计算基准日,
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假设授

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2019年12月2日的股
票交易均价,即30.20元/股,预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3.74元,公司向
                                  19
激励对象授予的首次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5,176.46万元。假设授予日为2019
年12月31日,则2020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制性股票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376.7440    5,176.46    2,363.92    1,328.63    810.98     465.88     207.06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
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

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
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
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20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下列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21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计划难以达
到激励目的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
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情况发生之日公司收盘价孰

低回购注销。

                                    22
    (四)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
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
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由

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八)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
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

                                   23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 ÷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
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经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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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在过户完成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销该部

分股票。




第十五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就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的,公司和激励对象可以通过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
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
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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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七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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