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跟踪报告2019-04-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贝斯特(300580)
保荐代表人姓名:先卫国 联系电话:021-2026207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博 联系电话:010-6083304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是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不适用(募集资金已在 2017 年使用完
毕,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是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
项 目 工作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1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
见、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监管动态及政策法规的介
绍与问答。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特投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
是 不适用
向的承诺
2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及其近亲属谢似玄、曹逸、陈斌、
是 不适用
曹余德、毛晔星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起人股东金石灏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发起人股东上海汇石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发起人股东鑫石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
曹余华、许小珠、华刚、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 是 不适用
陈斌、郭俊新、赵宇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曹余华、许小珠、兰恒
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郭俊新、赵宇关于减 是 不适用
持及延长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
是 不适用
定公司股价及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承担赔偿或者补 是 不适用
偿责任的承诺
控股股东贝斯特投资、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关于持股
是 不适用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是 不适用
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是 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特投资、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关于
是 不适用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关于税务风险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关于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需
是 不适用
要补交的补偿承诺
公司参股子公司无锡旭电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石
利、石杰关于在取得各期交易价款后的股份增持承 是 不适用
诺
公司参股子公司无锡旭电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石
是 不适用
利、石杰关于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补偿承诺
公司参股子公司无锡旭电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石
是 不适用
利、石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2018 年,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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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项: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关
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项的
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对我司关于乐
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
监管提示。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项目组
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
股份 3 月 29 日回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
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
定》及[2018]71 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
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
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
目把关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
中,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
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告中对于合
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
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予以关注。
我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
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4
报告事项 说 明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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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先卫国 杨 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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