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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斯特: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0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
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上述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归属日、等
待期、禁售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选取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反
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决议签字页)




            纪志成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决议签字页)




          汪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