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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斯特: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1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
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外,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激励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
月3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92.00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决议签字页)




            纪志成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决议签字页)




          汪群峰